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?看了这11个问题全明白了
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,一直是政府采购中的焦点之一。理解此问题,需把握三条原则:一是评审因素设定要与项目履约质量相关;二是评审因素不能对中小企业、外地企业、新生企业等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;三是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,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。
因此,判断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,不能一概而论。要具体看该证书是否符合上述三项原则。如符合,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。
1.协会颁发的证书可否作为评分项?
答:协会颁发的证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项,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。主流观点认为,要谨慎使用协会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分项。如果证书的评定因素不含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因素,2分为宜。如果协会认定的资质,体现或者变相隐含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的,涉嫌歧视中小企业,这类证书不可以采用。
法律依据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:(四)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、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、成交条件;……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十七条 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,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、承诺、证明、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,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2.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可以作为评分项吗?
答: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和实质性条款,也不能作为评分条件。如果设置,对取消行政许可资质后成立的新企业构成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。违反了《政府采购法》规定的公平竞争、公正原则。
法律依据
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号)规定,一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:(四)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、成立年限等门槛,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;……
3.CMM/CMMI(双软认证)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分项,合理吗?
答:不合理。CMM/CMMI(双软认证),简而言之就是“软件企业认证”和“软件产品认证”。在政府采购领域,用CMM/CMMI 资质来作为评分项是不合适、不合理的,CMM/CMMI 认证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(CMU SEI)提出,它只是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,并不是一个标准(CMMI是CMM的改进);CMM/CMMI不是为软件研究性项目设计的,而是为产品项目设计的。对于那些研究性的项目,如果要“套上”CMM/CMMI,就等于把自己打入禁锢的“牢笼”;如要通过CMMI认证,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,对一些小企业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,把CMM/CMMI 列为资格条件和评分项,都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。
4.智慧执法项目把ISO认证证书设为评分项,可以吗?
答:视项目情况而定。如果此采购项目仅仅是产品采购而不包括系统集成,把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分项比较合适,否则不宜把供应商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分项。即便设为评分项,分值也不宜过高。
法律依据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、供应、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,根据调查情况、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、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,进行价格测算。
5.家具采购,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可以作为评分项吗?
答:家具采购,确实涉及家具质量、环保、健康等要素的,可以将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,但分值不宜过高。
法律依据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,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,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6.在家具采购项目中,可否将ISO9001 、ISO4001设置为评分项?
答:如果证书与项目质量有关,且不涉及规模条件,构成充分竞争,可以设为评分项。建议分值不宜太高。
7.A级纳税信用等级得2分”,这样设置评分项可以吗?
答:不可以。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,对新成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。
法律依据
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、经营年限、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
8.需要提供3C证书的产品采购,3C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?
答:3C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,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,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。
法律依据
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、防止欺诈行为、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、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、保护环境,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(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),并标注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,包括投标报价、技术或者服务水平、履约能力、售后服务等。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。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。
9.AAA证书可以设置为评分因素吗?
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,招标文件规定,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、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、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、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,每一项AAA 证书获得一项得2分,满分8分。这样的设置可以吗?
答:不可以。“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”“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”“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”“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”此类证书不能作为评分项。因为此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(非强制),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、规模、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,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,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。
同时,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,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。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,对新公司有歧视。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,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,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。
10.《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》可以作为评分项吗?
为了保障服务质量,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/T27922-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(5星级),满足得2分,不满足不得分。这个评分合适吗?
答:不可以。《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》不是国家强制认证,属于商业性认证。原国家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颁布的《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》(GB/T 27922-2011)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。GB/T27922-2011标准5.1.2.2提出: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,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%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,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。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:一是在总部,在服务有关部门、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,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、高层管理人员;二是在下属分公司、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。
《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》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。招标文件将“设备生产厂商售后服务体系须通过符合GB/T 27922-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(5星级),作为评审因素,满足得2分”,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、中标条件,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。
11.鲜猪肉公开招标,资格条件、评分项设置“屠宰证”可以吗?
鲜猪肉公开招标的项目,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了要求投标人具有“屠宰证”,在评分项中又设置了有屠宰A证的得3分,有屠宰B证的得5分,合适吗?
答:不可以。首先,“屠宰证”既设置为资格条件又设置为评分项违反规定;其次,鲜猪肉服务的质量和投标人有没有屠宰证不存在明显的关系
(来源:采购学院)